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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首次发生律师因涉嫌伪证罪被推上法庭

    律师黄亚斌被捕经过

    黄亚斌今年42岁,原来是福安市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说到他的被捕,我们还得提到福安赛歧万寿寺、万禄寺两寺庙主持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一案。

    大概1998年7月以及1999年5月,福安市赛歧万禄寿和万寿寺分别扩建寺庙,他们需要炸药炸掉山石以便建筑,于是工程承包人便找福安市溪柄镇茜洋村的一农民吴培春购卖炸药。结果以上买卖事实被福安公安刑警侦破,他们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于1999年9月7日刑拘了吴培春等人,2000年8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

    当时嫌疑人吴培春还是取保候审,2000年10月2日,律师黄亚斌接受委托,担任吴培春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的辨护人。黄亚斌出事就出在这里。

    依照福安市检察院的起诉书,黄亚斌对吴培春一案取证时,做了手脚,涉嫌了伪造证据罪。检察院的指控是这样的:2000年10月4日上午,黄亚斌与吴培春前往福安市赛歧镇万寿寺找主持陈成如取证,陈成如如实作证后,黄亚斌采取改变证言内容的手段,伪造了陈成如的证言。之后,黄亚斌在未与证人董细校、陈寿基见面的情况下,按照其伪造的陈成如的证言内容,又伪造了董细校、陈寿基的证言,并交由吴培春送给董细校、陈寿基签名按拇指纹。其间,黄亚斌在未对赛歧镇万禄寺主持释正信进行调查取证的情况下,擅自伪造释正信的证言。

    今年1月9日黄亚斌被刑事拘留,22日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时正是大年廿八,黄亚斌家人要求取保候审,让黄亚斌回家过个年,经福安公安局同意,黄亚斌被取保候审。今年6月26日,福安市检察院再次决定批捕黄亚斌。

    庭审值证:是律师说谎还是证人说谎

    8月30日早上8时30分,福安市法院准时开庭审理律师黄亚斌涉嫌伪造证据罪一案。

    福安市检察院公诉人首先指控了黄亚斌伪造了四份证人证言,并于2000年10月8日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调查报告,认为吴培春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因为黄亚斌伪造的四份证人证言,改变了四名证人向公安机关证实的吴培春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内容,妨害了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导致检察院将吴培春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所以黄亚斌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构成辨护人伪造证据罪。

    检察院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是黄亚斌曾在看守所里写了一份“悔过书”,大概内容是黄亚斌本人有意制作笔录内容,把吴培春本来是做有罪辨护,主观变更为无罪扩护。因为笔录内容和公安所做笔录内容截然相反,导致检察院定案性质改变,造成退查吴培春一案的后果。

    黄亚斌辨解,这“悔过书”不是他起初意思的表达,当时因为急着回家过年,申请取保候审,而当时福安市有关部门领导要求他配合办案工作,才能办取保候审的手续,最后他几易其稿才获得同意。

    到底黄亚斌是不是主观上故意把有罪辨护变更为无罪辨护?黄亚斌的辨护律师要求证人吴培春出庭作证。法院法官答应了这个请求,由法警带出了吴培春。

    吴培春现已在服刑,他用福安的当地方言叙述,他被捕前即认为自己无罪,因为自己有一本爆破证,全省通用,从事爆破作业也很长时间,他请律师就是要求他把被公安收缴的爆破证拿回来,证明自己无罪,证明自己从事爆破是合法的。检察院公诉人认为吴培春的证言是不可靠的,没有必要询问,因为吴培春现在所处的心态是可以理解的。

    那么律师是否改变并伪造证言内容?庭审的值证阶段,控辨双方看法不一,因为这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双方争执激烈,他们争辨的核心是陈成如和释正信两个人所做的证言。

    陈成如,今年64岁,他是福安市赛歧镇万寿寺主持,在万寿寺扩建时,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检察院公诉人举证,他们在调查陈成如是否看过黄亚斌所做的笔录内容时,陈成如是这么回答的,“没有看过”“没听清楚”,当时吴培春说请律师帮忙,他就在笔录上签了字。他本人对律师讲的是和对公安讲的是一致的。接着,检察院公诉人又举证,后来在黄亚斌的辨护人为法院法官调查取证后,他们又一次对陈成如作了笔录,陈成如仍然认为他所讲的证言和公安机关所作的证言是一致的,至于和黄亚斌辨护及法官所做证言许多地方不一样,是因为他“文化程度低,文字理解能力差,迷迷糊糊的”听了检察官等这么认真念后,他才知道这么多地方不一样。

    黄亚斌在自我辨护中指出证人陈成如是在做伪证,因为他的证言互相矛盾。黄亚斌的辨护律师认为,陈成如的证言是不客观的,说律师采纳证言时没有仔细读给他听,没有公诉人那么认真是不对的,事实上2000年7月13日他们在做陈成如的笔录时还给他本人看了,他本人还对证言作了部分修改并作了补充,当时有法院有法官等3人在场可以作证。福安市检察院公诉人认为辨护人的值证是断章取义。

    法庭上,释正信的证言也引起控辨双方的激烈争辨,因为检察院曾指控黄亚斌没有对释正信调查取证,擅自伪造了释正信的证言。后来,释正信回忆了似乎黄亚斌有去调查取证,但对自己的签名感到“可疑”,他说“不旬是我写的”。

    释正信是福安市赛歧镇万禄寿主持,今年71岁,他在扩建万禄寺时也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品,他对黄亚斌是否去调查取证已记不清楚了,他回忆似乎有去,但看了黄亚斌为他所做的笔录时,他产生怀疑,一是落款的签名,“我看过不是我写的,不像是我写的”;二是按指印的印泥,他抽届里没有这种印泥。为此福安市检察院委托宁德市公安局对释正信的签字做物证鉴定,他们提取了释正信书写的各种字体以及根据他平时书写的各种姿式、习惯,鉴定不是释正信写的,指纹鉴定因为指尖部分残缺,无法鉴定。

    黄亚斌的辨护律师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认为侦察机关所提取的物证素材有限,不足认定黄亚斌伪造证据,需要司法部门作进一步认定,特别是指纹,不排除时间长了,笔录上的指纹特征消失的可能,但仍然可以用更先进的技术作鉴定。

    检察院公诉人最后的值证阶段,又列举了黄亚斌未与证人董细校、陈寿基见面的情况下,又伪造了董细校、陈寿基的证言,并交由吴培春送给董细校、陈寿基签名并按捺指纹。由此,法庭围入了辨论阶段。

    庭审辨论:罪与非罪

    因为律师涉嫌辨护人伪造证据罪,这是我省第一个案例,所以吸引了大量的人到庭旁听福建省律师协会派出律师,宁德市、福安市司法部门有关官员及部分律师,还有福安市公安局刑警等都认真聆听控辨双方的辨论。

    辨论一开始出现了一个小插曲,控辨双方争论该惩戒哪“一小撮”人?原来,检察院公诉人在举证值证后,做了一个小结论,指出被告人黄亚斌没有对证人进行调查,即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同时又违背了证人客观如实证明的事实,擅自伪造证言,触犯了刑法,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黄亚斌是从事多年刑事辨护的律师,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会千万造成社会的危害性,可是却故意并积极追究无罪的处理结果。为了警示和惩戒这样一小撮隐瞒事实编造证据给国家司法机关带来危害的律师,国家新刑法特设了辨护人伪造证据罪这一新罪,以对触犯刑法的一小撮律师给予无情的惩处。

    黄亚斌的辨护律师正式辨论前针锋相对指出,根据庭审调查事实,他们也想向公诉机关提醒,法制教育在政法机关中同样重要,政法机关中也有在一小撮违反刑律的败类,应该引起警戒。检察机关公诉人说辨护律师过于敏感。

    接着黄亚斌的辨护律师为黄亚斌做无罪辨护。他们的观点是辨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他和侦察机关取证的角度不同,表述的内容、方式也有所不同,看法也不同,黄亚斌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辨护只能说他判断错误,不能说他是违法行为,他并没有改变吴培春非法买卖爆炸物一案的主体(嫌疑人)、物品(爆炸物)和行为(买卖行为)。第二没有证据证明黄亚斌所取的四份证人证言有擅自改变的行为,公诉机关所采纳的证据是一对一的证据,这种证据是不充分的,不能证实黄亚斌有罪。何况四份笔录都有证人的签字捺指印,证人应该对自己的签字负责,他们不可能没有看过。在采纳证言时,没有证人证明黄亚斌有采用威胁、引诱的手段来取证。第三,黄亚斌所取的四份证据材料不会导致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从黄亚斌所取的四份证言内容分析,吴培春的行为也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只是黄亚斌对法律理解的不正确,写出了观点错误的报告,黄亚斌取证上确实存在毛病、错误,但这是违规并不是违法。

    省律协:黄亚斌不构成辨护人伪造证据罪

    今年8月22日,针对黄亚斌涉嫌辨护人伪造证据罪一案,福建省律师协会反映给宁行市人大的一份报告中认为,从庭前公诉人移送给法院的材料分析(当庭宣读的部分证据未移送),检察院起诉黄亚斌涉嫌辨护人伪造证据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们理由是:黄亚斌主观上的没伪造证据的直接故意;黄亚斌所作的四份调查笔录与公安机关作的调查笔录在内容上并无重大改变,从客观方面分析,亦不构成伪造证据罪;从结果看,黄亚斌所作的四份笔录没有对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妨碍。对释正信证言上的签名,在证据冲突的情况下,应重新鉴定或通知释正信出庭,当庭值证。黄亚斌取证过程存在不正确作法应属违规。

    省律协理事、省法律援助中心副主任林开华认为黄亚斌的行为不构成辨护人伪造证据罪,因为万寿寺主持陈成如的口供不真实,不可信,认他不起初的口供指控黄亚斌的调查内容并没有和侦察机关的调查有重大的不一致,没有妨碍司法,实体上没有误导。黄亚斌错就错在用电话采录证言,但既然当事人签字,责任应由他本人承担,律师只能算是严重违规行为,但没有触犯刑律。

    福安市检察院在庭审辨论中始终认为,他们所采纳的证据是合法的、有效的、充分的,对待黄亚斌一案也是慎之又慎的,只有依法惩处黄亚斌,才能保证法制秩序的健康发展。

    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中。(人民网9月3日电)